“杀熟”是互联网经济与大数据发展的隐忧之一。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消费领域不合理的算法现象发声,揭露了大数据杀熟的多种手段。有人甚至将其与“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联系起来,认为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企业过度越界、违规扩张的后果,也是对消费者正当权益与个人隐私的侵害。
一种“黑板经济学”论调
只有客观准确分析大数据杀熟背后的机制和危害,才能真正让科技创新回归初心,改变传统供需匹配逻辑,提升生产生活效率,优化生产生活方式。
有观点提出,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背景下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一些学者将大数据杀熟类比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差别票价,将其称为互联网时代的价格歧视——利用大数据技术,得以准确了解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偏好并采取差别定价,从而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
经济学界还有个专有名词来描述此类差别定价的现象,叫“三级价格歧视”。由于大数据定价几乎没有额外成本,所以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的让渡“理论上不会导致社会总体福利的损失”,因而也就不应该受到管制。
这样一种“黑板经济学”论调,并没有考虑真实经济现象,给出的解释很难具有逻辑说服力。一个最直接的反驳是,大数据杀熟看似使企业增加了盈利,但也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搜寻成本。
当人们得知相关情况后,下单时一定会考虑如何避免被大数据杀熟,从而催生了诸如“戴着头盔去买房”(伪装成新用户获得新用户折扣)、订个外卖拿不同手机或账号比价等情况。这无疑耗费了人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损失。
除了经济影响之外,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信任关系造成破坏。通常情况下,生产者天然比消费者更了解商品信息,包括成本、特点、瑕疵等。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市场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规则、法律与惯例,如明码标价、质量标准、无理由退货等。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却是有意放大信息不对称,利用企业在数据、定价规则上的信息优势,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攫取更多利润。
这与生活中常见的差别定价不同。在套票、学生票等差别定价中,商家的标准是公开透明的,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主动“对号入座”,本质上是增加信息供给、促进市场交易。大数据杀熟却是直接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主动权,其方式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利润是短期的,行为是短视的,理应受到规范和打击。
由于大数据杀熟违背了消费者贡献数据的初衷,实质上可视为一种欺诈行为。大数据杀熟的基础是大量消费行为数据,主要来自消费者在相关平台的行为记录。消费者默认数字平台使用相关数据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即期望由此获得更安全、更有效、更个性化的服务。但平台企业根据这些数据进行杀熟式差别定价,显然是一种对数据的滥用以及对社会信任的破坏。
引入“中间件”市场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把大数据杀熟定性为“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并将其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予以禁止。
法律法规只是市场监管的最后一道底线。在应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时,伴随法律法规的正式出台实施,我们还要深入考虑相关的执行问题。
应当承认,在企业纷繁复杂的营销活动和个性化推荐机制的包裹下,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并不容易察觉,行为取证与认定也面临挑战。其中,“交易条件相同”的认定涉及众多要素,且在取证过程中可能涉及企业算法等商业机密,存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博弈。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应该在法律底线与社会福利红线的基础上,拿出硬招、实招、新招,围绕社会协同治理理念,创新市场治理机制与治理体系,以包容审慎的态度构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在行业层面,鼓励行业自律,推动企业有序、有益、良性竞争。“最了解你的往往是你的对手”,最了解一个企业是否利用大数据杀熟的往往是同行。可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加强数字平台和企业的相互监督与协同自律。同时,支持舆论和媒体监督,积极利用社会力量,打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在技术层面,建立健全供求双方信任沟通机制。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品牌是企业的核心价值,浓缩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但在数字经济中,市场优势或数据规模优势一定程度上“掩饰”了品牌的真实价值,推荐机制更是强力诱导和干扰了消费者的行为选择。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中间件”市场,让消费者通过“中间件”规划过滤掉价格偏好信息。
比如,用户不想暴露自己的外卖行为,就可以使用某个“中间件”加密,成为某个外卖平台的新用户再下单。监管部门可统一规范用户与“中间件”、“中间件”与平台的数据接口形式,并鼓励“中间件”算法公开,以此来破解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
在法律层面,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等相关法律规范。诸如数据权属、定价、使用、交易、统计、隐私保护、监管等环节缺乏制度性规范,是数据滥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可通过立法完善的形式,将隐性的社会契约以正式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为遏制大数据杀熟提供制度依据,并切实改进数字经济的互信机制、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在监管层面,坚持底线思维与触发式监管。监管是促进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政府监管要坚持底线思维,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自由竞争。但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政府监管也需与时俱进,既维护好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也要保持好创新活力,切实引导企业向着更好满足人民需要的方向发展。
(唐亚汇/薛安伟 作者分别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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