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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崇法之疆”8月28日消息,崇左市扶绥县的何某在南宁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遗落,发现被韦某捡走,但韦某称将手链随手丢弃了。随后,何某将韦某告上法庭。
近日,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某8376元。
2022年8月4日22时许,何某与家人乘坐小型轿车回到南宁市良庆区某地产宿舍区门口住处,何某抱小孩从后排车位下车时掉落一串手链在地上,何某当时未察觉,径直离开。次日早上,何某发现手链遗失后,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查看,当晚抱小孩下车时掉落类似手链的案涉遗失物在地上后被韦某拾起。何某遂向大沙田派出所报警。后因双方协商无果,何某起诉韦某返还一串价值10470元足金手链。
韦某辩称,其于2022年8月4日23时在路上捡到的东西,并非何某的足金手链,而是带有钥匙扣的一条链条,捡走后到光亮处确认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何某提供的视频证据及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不能证明其所捡的就是何某丢失的足金手链。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何某2022年8月4日在家门口不慎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拾得的链条相吻合。因韦某自述称其已将捡拾的链条扔掉在不明处,故何某主张返还手链的诉讼请求无法实际履行。韦某拾到遗失物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亦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造成物主何某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8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我国传统美德,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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