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月20日,建始县业州镇个体工商户李某因未按时年报被系统自动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申请贷款受阻,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该个体工商户通过补报年报、提交修复申请材料完成了信用修复。此举措,既体现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又体现出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对失信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的包容,反映出当下诚信社会建设正向深层次推进。
信用修复,失信市场主体的“新出路”。“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是对信用机制的有效完善。失信惩戒“断后路”,信用修复“谋出路”,从机制上弥补了信用体系的不足,惩戒压力与修复动力双管齐下,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政府部门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诚信社会建设深层次推进,从根本上更加有利于社会治理。
信用修复,失信市场主体的“新希望”。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其经营活动将受到极大影响。建立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也是给知错能改的市场主体送去一粒“后悔药”,让市场主体获得恢复正常信用重新发展的机会,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发展积极性。
信用修复,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助力”。信用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信用修复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推进信用修复工作良性发展,推动市场主体自觉遵守信用规则,要统一信用标准、拓宽修复渠道、规范修复流程,让更多市场主体知悉、善用信用修复,共同缔造诚信社会。
(湖北日报客户端 通讯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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